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81民初39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195730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