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7353号
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天湖城33栋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原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勤俭下岭99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镇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镇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德镇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景德大道金域名都1栋三层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区28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2025年12月1日,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