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景德镇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7353号 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鸿宇天湖城33栋1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原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勤俭下岭99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镇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德镇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景德镇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景德大道金域名都1栋三层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区28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青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轻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2025年12月1日,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平市润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