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02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10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1002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