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23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3014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案件款183113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扣缴执行费18718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423执15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6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