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23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中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均乡长政路10号司法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520956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8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昌中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保全中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账户的冻结(保全案号:(2022)赣0123执保47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