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81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井冈山市。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