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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甲与某某乙、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81民初1214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井冈山市。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