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8160号
被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梅某。
破产管理人:重庆法某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璧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32028455。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璧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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