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0082号
原告:重庆庞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梅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管理人:重庆法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桐梓县兴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庞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桐梓县兴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原重庆庞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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