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于都县。
上诉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赣019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0.51元(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650.51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