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22民初4144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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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