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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3920号 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已预交642元),由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九江某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受理费61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