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4686号
原告:南昌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某某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南昌某某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某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39488元),由原告南昌某某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依法退还原告3446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