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3民初4506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涂某,经理。
被告: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