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102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涉案抵押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现处于执行异议之诉过程当中,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1102执恢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