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宝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宝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角亭村角亭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9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争,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仕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宝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78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33457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宝路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8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