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7民初2318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金溪县。
被告:江某某,男,汉族,住上饶市余干镇。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被告江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