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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某某中心崇仁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24民初1910号 原告: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抚州市某某中心崇仁分中心,住所地:抚线中心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某某中心崇仁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75元,由原告崇仁县某某石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