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市某金溪分中心;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某金溪分中心,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港东村天贤头下家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抚州市某金溪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5)赣1027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某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91.44元,减半收取41,845.72元,由上诉人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