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6973号
原告:广州市寰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寰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寰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寰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