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3736号
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澄迈迈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向阳路水韵金江项目A区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澄迈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三横西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澄迈迈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澄迈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