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民终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