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22)黑10执恢57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