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省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住浙江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4)苏131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