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073号之一 原告: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5528185723,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沙章图村(敖银公路80公里处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31159189R,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国电××电厂××钢房(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上海庙能源有限公司2号门旁边)。 被告:***,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由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9元,减半收取2216.45元,保全费1564.3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