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6478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路政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RB5KR7D(1-1),住所地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科学大道与育才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80831,住所地常州市新**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路政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路政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