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6596号 原告: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陈村镇登步管区(325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78295041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31元,由原告茂名安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