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833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1.615元(原告已预交8,623.23元,退还原告4,311.61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