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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江苏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1民初1517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严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扬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石某某、严某某、扬州市某某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