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1民初1517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严某某,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扬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石某某、严某某、扬州市某某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