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财保154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扬中市三茅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4年12月16日,我院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保单保函等材料。2024年12月24日,我院收到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保全费4828元,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