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897号
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工),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
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4日,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4元,减半收取7152元,由原告南通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