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1989号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郝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