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破申27号
申请人: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3月26日,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4月11日,本院对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内,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