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宏,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0)苏1204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宏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757325元,合计16573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M×××**的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如逾期,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另案对**宏、石巧珍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区××室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姜房权证姜堰字第**)进行了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得1111263.8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64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其可申请“执行无忧”悬赏执行保险,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20)苏1204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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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刘 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