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87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谊,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申明华,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第三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明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