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承佑家庭农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448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承佑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XUDJD5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祥西村。
投资人:汪应风,该农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帅,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807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承佑家庭农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承佑家庭农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郁剑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