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5286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1816317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10楼1001、1002、1003室。
负责人:曹红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伟,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34066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55-5。
法定代表人:戴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徐忠。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与被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路桥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伟伟、被告江南路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江南路桥公司赔偿237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8日,杨斌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洛社镇中兴路的江南路桥公司施工路段时,驶入沟壑致车辆损坏。该车辆在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投保车损险,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赔付23750元。因该路段应当封闭,但事发时围挡被人为挪动,江南路桥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江南路桥公司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4月18日22时10分,杨斌驾驶苏B2××××小型汽车(注册日期2014年8月11日),沿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宾客房前的江南路桥公司施工路段时(该路段系施工路段,应当封闭,围挡被人为挪动),车辆驶入施工沟壑,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苏B2××××小型汽车在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与杨斌签订协议确认:车辆按照推定全损处理,车辆损失评估认定55000元(不含施救费)。事发后产生施救费350元,受损后的车辆经拍卖获得31600元,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向杨斌实际赔付了剩余23750元。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对事故受损车辆赔偿了23750元。因为事发路段系江南路桥公司的施工路段,而且事发时在施工沟壑周围无任何围挡,所以江南路桥公司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安盛天平无锡支公司有权向江南路桥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赔偿23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预交,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