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徐某某;江苏淮阴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2338号 原告:徐某某,男,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淮阴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