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4民初25104号
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负责人:满某,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淮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