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1052号
原告:周口某某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A,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5,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周口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周口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