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983号
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