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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391号 原告:戴某某,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2025年5月12日,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戴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