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顾立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7697号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