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84号
原告:戴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戴某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