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戴某某、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384号 原告:戴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戴某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