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5680号
原告:***,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东路33号通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智慧谷)A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金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成3区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天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