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4236号
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清江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负责人:朱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淮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清江浦分公司、江苏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316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