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李xx、江苏xxxx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31民初69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