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3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政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陕05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网查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极少量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涉系列执行案件,法定代表人已被政务撤职,新的法定代表人尚未任命。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及失信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