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1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城区工业园区振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新,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8817元(其中包含人工费218000元,逾期利息126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68元、案件受理费2285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343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0冀11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