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422执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息烽县小寨坝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正新,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日照市亚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王家民,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男,XX年XX月XX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红岩乡。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亚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亚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556796.76元,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亚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各自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5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4元,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8256元,共计593852元,但被执行人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亚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有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