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支某;郑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灌云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3民初2826号 原告:支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1989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灌云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xxxxxxxxxxxx,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中心主任。 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支某诉被告郑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灌云县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支某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